欢迎光临江苏鼎泰精密设备搬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官方网站!

资讯中心

您现在的位置:首页>资讯中心

起重和搬运

    起重机械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考试合格、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使用。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合格证的驾驶人员,去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驾驶工作前,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,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正式工作。 
      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,不准超过铭牌规定。在特殊情况下,如必须超铭牌使用时,应经过计算和试验,并经厂(局)主管生产的主要(总工程师)批准。没有制造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具,应经查算,并作荷重试验后,方准使用。 
    各式起重机、各种简单起重机械、钢丝绳、麻绳等的检查和试验等,可参考附录的有关资料。 * 第669条 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、搬运工作须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主要进行,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。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,指挥人员应由经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。 第670 条遇有大雾、照明不足、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驾驶人员看不见指挥人员时,不准进行起重工作。 
    遇有6级以上的大风时,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。 
     各种起重机械的安装、使用以及检查、试验等,除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外,井应执行劳动部门公布的《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》. 
     各种起重机检修时,应将吊钩降放在地面。 第2节 各式起重机 
     没有得到司机的同意,任何人不准登上起重机或起重机的轨道。 
    各式起重机应该根据需要安设过卷扬限制器、过负荷限制器、起重臂俯仰限制器、行程限制器、联锁开并等安圭装置以及移动旋转及升降机构的煞车装置。悬臂起重机应设有起重指示器。铁路起重机必须安有夹轨钳。 
     架空电动行车的移动机构及电动行车小车的移动机构,当其行车速度超过0.5米/秒时,应设有切断电源的自动煞车装置.电动起重机卷筒的每一方面驱动都应有二个煞车装置,但起重能力在30吨以下而按设备的结构又不能再装二套煞车装置时.则容许在少有一套煞车装置的情况下投人运行。 
    各式起重机的技术检查,每年至少一次。对新装、拆迁的起重机在运行前,应经过一次技术检查,并用一定的荷重进行静力试验和动力试验。对于起重机的技术检查,首先应检查其有无保险装置、联锁装置和防护装置,以及这些装置是否完好;再检查附件(绳索、链条、吊钧、齿轮和转动装置)的状况与磨损程度和固定物(螺帽开口销等)的状况;对电力传动的起重机,还应检查接地状况。 
     电动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以及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,均应可靠地予以接地。移动式起重机的金属结构,通过行车轨道接地。电动行车小车,通过金属结构接地。


展开